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0,南簡補,96,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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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陳正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7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兩造收受本裁定後,可先行商談和解事宜,倘若兩造能和解而無庸訴訟,可由「原告」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或原告不繳上述裁判費而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
惟倘若和解不成而仍欲進行訴訟,請原告遵期繳納上述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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