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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正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2,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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