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2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陳怡君
被 告 陳進興
被 告 陳趙莉霞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9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 7月19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慧萍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