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洪健倫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29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邱子萍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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