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382,2012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劉俊清
被 告 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38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3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雅惠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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