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397,201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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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39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吳清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397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怡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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