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447,2012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翁綺伸
被 告 侯智能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4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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