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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4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郭怡廷
被 告 莊有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46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王慧萍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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