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511,2012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劉紹煌
被 告 亓小南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5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邱子萍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