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598,2012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598號
原 告 陳念羣
被 告 謝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59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 7月31日下午 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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