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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6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淑玲
樓之1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淑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影印清晰之被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被告有收受信用卡並使用信用卡消費而積欠消費款本金10,824元之簽帳單及歷次消費繳款明細資料,並就被告異議內容提出說明)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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