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小,674,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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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674號
原 告 祥盛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娟
被 告 陳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向原告購買冷氣機5套,惟因估價單報價總額有誤,故被告所給付之貨款短少新臺幣(下同)53,450元,被告顯受有不當得利,故起訴請求被告返還。

又被告之戶籍地於99年起至101年7月8日設於新北市三重區○○○街68巷10弄18號3樓,復於101年7月9日遷徙至新北市○○區○○路367巷33弄76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原告於101年6月26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現則遷徙至新北市中和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至被告雖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惟其住所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中和區,均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其主張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顯屬無據,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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