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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霖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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