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救,16,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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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楊蕙鎂
送達代收人 許世烜律師
相 對 人 郭全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業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商業登記事件,因聲請人家境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准予全部扶助),及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商業登記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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