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簡,150,2012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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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周萍
被 上訴人 肖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6月1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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