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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607號
原 告 加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訴訟代理人 朱瑞麒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各式線材數批,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用以支付價金,詎經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係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至同月30日,分別向付款人提示系爭8紙支票請求付款,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83,3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4,761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退 票 日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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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3月10日│100,916元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中國信託商業│101年3月12日│
│ │ │ │ │程股份有限│銀行西台南分│ │
│ │ │ │ │公司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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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3月10日│104,937元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中國信託商業│101年3月12日│
│ │ │ │ │程股份有限│銀行西台南分│ │
│ │ │ │ │公司 │行 │ │
├──┼──────┼─────┼─────┼─────┼──────┼──────┤
│ 3 │101年3月10日│108,450元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中國信託商業│101年3月12日│
│ │ │ │ │程股份有限│銀行西台南分│ │
│ │ │ │ │公司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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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年3月10日│266,434元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中國信託商業│101年3月12日│
│ │ │ │ │程股份有限│銀行西台南分│ │
│ │ │ │ │公司 │行 │ │
├──┼──────┼─────┼─────┼─────┼──────┼──────┤
│ 5 │101年3月20日│ 88,683元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中國信託商業│101年3月20日│
│ │ │ │ │程股份有限│銀行西台南分│ │
│ │ │ │ │公司 │行 │ │
├──┼──────┼─────┼─────┼─────┼──────┼──────┤
│ 6 │101年3月29日│248,178元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中國信託商業│101年3月29日│
│ │ │ │ │程股份有限│銀行西台南分│ │
│ │ │ │ │公司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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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年3月30日│144,581元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中國信託商業│101年3月30日│
│ │ │ │ │程股份有限│銀行西台南分│ │
│ │ │ │ │公司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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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年3月30日│321,176元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中國信託商業│101年3月30日│
│ │ │ │ │程股份有限│銀行西台南分│ │
│ │ │ │ │公司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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