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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鐘育敏
被 告 方溪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方溪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向原告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萬元。
依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3、7條分別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原告核准日起為期1年,利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信用額度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於92年12月2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向原告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12萬元。
依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3、4條分別約定,利率以年利率11%固定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㈢被告自貸款核准後即陸續動支數筆款項,並依約繳款,惟被告就上開2筆借款分別自94年11月21日、94年11月30日起即分文未繳,累計2筆借款積欠本金達131,087元(現金卡部分:59,566元,利率以17%計算;
優利金部分:71,521元,利率以11%計算),經原告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系爭貸款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揭款項。
㈣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現金卡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帳卡明細查詢、放款主檔查詢、優利金(代償)放款主檔查詢、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為證,核屬相符,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131,087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即裁判費經核為1,740元(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
│ 編號 │ 積欠本金 │ 逾期利息計算 │ 違約金計算 │
│ │ (新臺幣) │ │ │
├───┼──────┼─────────────┼─────────────┤
│ ⒈ │ 59,566元 │自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 │,按月給付120元之違約金。 │
├───┼──────┼─────────────┼─────────────┤
│ ⒉ │ 71,521元 │自9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優利金│ │,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 │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 │
│ │ │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 │ │ │違約金。 │
├───┼──────┼─────────────┴─────────────┤
│合計 │ 131,08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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