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簡,736,2012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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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 告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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