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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原 告 徐石堪
徐承男
被 告 陳萬譽
紀昱廷
鄭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調還款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裁定命其等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4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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