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簡,769,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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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69號
原 告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2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3,798,3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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