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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70號
原 告 謝良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國樑即曾健助之繼承人、被告曾國凱即曾健助之繼承人、被告曾國聯即曾健助之繼承人及被告陳義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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