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1,南簡,775,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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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7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辛幸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0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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