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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儷月
陳文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月娟
再審被告 陳吳進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金華派出所,已於103年12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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