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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億薈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益
訴訟代理人 黃群馨
被 告 馮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三地門鄉○○村○○路○段00巷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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