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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沈煌廷
被 告 中日德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景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一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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