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1016,2014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吳培瑢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01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邱子萍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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