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1044,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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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丁偉民
被 告 林根即林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04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捌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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