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1111,201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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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崇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1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①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②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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