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1124,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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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鄭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24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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