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1129,2014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弘彬
被 告 張智堯即張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2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算,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雅惠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上述要件,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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