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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李明建
訴訟代理人 郭志成
被 告 房壬子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11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下午 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佰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鎧安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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