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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民事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仍由地方法院管轄,上訴人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所提出之上訴狀,業經該院移送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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