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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73號
原 告 京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証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吳梅子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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