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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70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何佳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南書香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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