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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秋桂即林媽媽租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秋桂即林媽媽租屋企業社(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103年度南小字第9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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