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補,88,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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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葉孟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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