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補,96,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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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仁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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