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小補,97,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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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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