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簡,108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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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中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璽權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王捷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世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參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此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方世昌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依據原告請求拆除房屋後返還土地之面積,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新臺幣(下同)2,268,160元【計算式:354.4(平方公尺)×6,4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68,16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000元,尚不足22,473元。

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至於原告一併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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