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3,南簡,1081,201508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中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璽權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王捷歆律師
被 告 方世昌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方宇霖
被 告 蔡水柳
鄭海棠
方登財
方登竪
方登富
陳方雪香
蔡心献
李寶珠
方鴻
方素英
方素梅
方秋燕
薛振雄
薛琬樺
薛宛眞
薛琡靜
方英士
方姿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素月
兼首二十人
訴訟代理人 方登鏗
被 告 方如鈴
方婉萍
方麗雅
方碧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毛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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