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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秀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紘一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0,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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