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15號
原 告 石郭金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