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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複代理人 蕭文吉
被 告 林楚軒即林毅碩
林春揚
鄭仿君即鄭金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楚軒即林毅碩邀同被告林春揚、鄭仿君即鄭金錫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14,92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利率資料表及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單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結欠金額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
├──┼─────┼─────┼────────────┼─────────────┤
│ 01 │ 49,371元 │ 17,936元│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 │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
│ │ │ │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 │ 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 │ │ │ 2.89計算之利息。 │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2 │ 49,371元 │ 49,371元 │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 │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
│ │ │ │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 │ 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 │ │ │ 2.89計算之利息。 │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3 │ 61,883元 │ 61,883元 │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 │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
│ │ │ │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 │ 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 │ │ │ 2.89計算之利息。 │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4 │ 61,883元 │ 61,883元 │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 │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
│ │ │ │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 │ 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 │ │ │ 2.89計算之利息。 │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5 │ 61,925元 │ 61,925元 │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 │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
│ │ │ │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 │ 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 │ │ │ 2.89計算之利息。 │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06 │ 61,925元 │ 61,925元 │⑴自102年10月7日起至103 │⑴自102年11月8日起至103年 │
│ │ │ │ 年5月12日止,按週年利 │ 5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
│ │ │ │ 率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 分之1.89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 │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⑵自10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89│
│ │ │ │ 2.89計算之利息。 │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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