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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益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益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851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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