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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26號
原告 簡廷安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聖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聖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0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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