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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好五金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3年度司促字第3216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903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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