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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陳玄燁
法定代理人 邱琡雅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曾化
相 對 人
即被 告 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勝劍
上列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磁扣鑰匙事件,於起訴時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有繳費收據附卷可參。
惟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之磁扣鑰匙,據被告表示每只工本費僅100元,是原告收受被告交付之2只鑰匙,其訴訟標的價額僅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即為已足,原告繳付3,000元,顯有逾繳情形,是其聲請本院發還逾繳之費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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