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勞小補,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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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莊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雄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按勞工或公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依該法之規定,本院應先徵收原告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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