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粵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子珈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0,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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