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小,1107,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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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建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4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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